《办法》适用范围扩展到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全领域。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奖励等级,将各等次举报奖励的最低额提升到原来的两倍,同时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办法》明确,对于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故意掺假造假售假等4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程序,即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药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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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