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实施药品价格改革,事关群众利益,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强化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不平衡药品的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有效途径。为确保监测定点单位的代表性,我省在郑州、开封等5个地市选定了涵盖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医院等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24家,批发、零售药品经营单位16家进行价格监测。
为确保监测品种的覆盖面和价格变动的可比性,省发改委会同省食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筛选出了包括常用、低价、急救在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监测目录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监测目录。按照要求,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当地所有定点单位的监测数据,并在每月10日上报到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首次上报时间为1月10日。通知要求,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本地药品采报价定点单位的上报内容,对不按时报送的要及时催报,对不如实报送的,要依照《价格法》及时予以纠正。对药品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密切关注并及时跟踪研究分析,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价格成本专项调查。(记者 覃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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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